日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对于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公告【2012】2号)。
公告称,“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凡发生以下事项”包括:(一)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完工年度纳税申报;(叁)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四)当年弥补亏损;(五)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
本网站“行业文件”栏目全文转载此公告,望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关注并在执业中遵照执行,充分发挥税务中介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所得税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降低公司税收风险作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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